科学发展观反映了时代进步的要求,体现了实践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广大人民的心愿,是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大思想武器。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包括家庭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家庭既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又是人们工作、学习之余歇息的一个温馨的港湾。然而,这个港湾却不是永远平和甜蜜的,个别细胞经不起风浪的冲击,在没有完成它的使命之前,便在不停的矛盾冲突中过早地死去,这就是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离婚现象。这一在婚姻家庭生活交响曲中不和谐音符,已逐渐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不得不引起全社会人们的普遍关注。那么,如何看待生活中的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又怎样正确调处这类案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维持全社会的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着重要的意义。
纵观近年来本院收案态势,民事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近三年的民事案件中,离婚、债务和赔偿三大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0%,而离婚纠纷又居这三类案件之首。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中,对本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及本人亲自承办的离婚案件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为反映在锡市地区引发离婚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一、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这类离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常因婚前缺乏了解而在婚后又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导致家庭生活中不能很好地处理家庭矛盾,常常是互不相让,动手打架,久而久之,双方感情逐渐破裂,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将本来就很脆弱的家庭细胞推向死亡的边缘。
二、男方酗酒、赌博,女方起诉离婚。这类案件中,男方整日不务正业,不是喝酒,就是赌博。不理家务,不尽丈夫、父亲的责任,有的甚至把家产喝光、赌尽。这种恶习与本市公安、文化等部门对所谓的老年人文化娱乐室、棋牌室审查管理不严有一定的关系,一些嘴上没毛的中、青年人堂而皇之地步入老年活动室为了金钱而奋力博杀,最终导致了许多美好家庭关系过早地破裂,缺爹少妈的幼儿冲满了校园,一些单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少数。
三、第三者介入引起一方起诉离婚。这也是近年来离婚原因较多的一种。改革开放不仅使我国引进了国外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成果,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软环境亦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一些不健康的病毒也不同程度的渗透进来,一些抵御力不强的家庭细胞中,残留了诱发健康细胞过早死亡的隐患。这些感染病毒的人寻找刺激,搞婚外恋,包二奶,严重地破坏了这国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败坏了社会风气,嫖娼宿妓的丑恶现象残渣泛起,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有的还引起矛盾激化、转化、导致自杀、凶杀等案件的发生。
四、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提出离婚。由于中国曾是一个封建宗法社会,“夫为妻纲”的封建思想至今还在一些夫权主义者的思想中残存,丈夫把妻子看成自己的附属品,稍不如意张嘴就骂、抬手就打。这种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屡风不鲜,本院走廊里经常可以看到鼻青脸肿,步履蹒跚的弱势女子。
五、双方或一方无职业或下岗,且一方或双方文化层次低,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达不到共同标准,不能正确妥善地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产生的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解体。
六、男方因服刑且刑期较长,女方无职业,抚育女子有困难,迫于无奈而起诉离婚。
七、再婚又离异的占一定比例,因离婚率升高,给一些离异或丧偶的人带来重组家庭的机遇。但是,这些本来残缺不全的细胞勉强组合成的新的家庭细胞,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排异现象,比如说双方没有很好地对待各自婚前子女及婚后又再育的子女和其他原因又引发新的矛盾且又不能寻找到对症下药的良方,使得凝聚力本不十分强劲的新细胞半路夭折。除前面几种常见的离婚原因,因其他原因而离婚的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
离婚是重要的法律行为,它使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扶养关系等方面发生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是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解除了,也无权按法定程序继承对方的遗产,但同时也获得了自身再婚的自由。为了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做出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这对于离异家庭子女的生活、就学等权益的维护将无疑起到巨大的保护作用。
当前离婚案件呈现“三多”现象,即:争房产的多;争养子女的多;追加抚养费的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各地计生工作力度的加大,现代家庭中独生子女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故双方争养有的案件中不仅父母相争,甚至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参与争养,给案件的及时调处造成一定的难度。为了解决此问题,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不仅对子女探视权作出专门的规定,而且还在第三十七条就追加子女抚养费、教育费问题作出了祥细的规定,使得审判机关在具体审件审理中有法可依,提高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随着房改政策的进一步实施,房屋产权逐步划归个人所有,我市的平房改造、廉租房建设正在加紧建设步伐。但是,一些女方的经济能力与男方的经济能力仍有一定的差距,故有的妇女离婚后无法解决住房问题,便力争房屋的居住权。虽然我院在实际中采取了照顾女方及享有居住权的一方给予对方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的举措,但仍在近期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女方无房居住的问题,这只能有待于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加以解决,有待于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有待于妇女地位、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有待于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新的途径和方式、方法。
婚姻问题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个人问题,也不是一个家庭细胞的简单消灭,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大问题,因为离婚案件是社会各种矛盾的聚集点,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如果我们审判机关不能全面客观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用司法手段勉强维系没有感情的婚姻,势必会使诉讼双方处于悲观失望之中,甚至有可能导致情绪失控而酿成自杀或凶杀案件。同时还有可能诱发一方或双方婚外恋、包二奶、通奸、姘居、嫖娼等丑恶现象发生,给社会治安造成不稳定因素。反之,如果我们审判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倡导先进文化,妥善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使其安心地投入到各自的生产和生活中,不仅可以使一个不愉快的家庭解散,组成两个新的欢乐之家;而且可以使两个人的痛苦,变成四个人的幸福,同时也会为社会消除不稳定因素,唱响先进文化主旋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经过学习和认真调研,笔者认为在处理离婚问题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制、道德、家庭观念的宣传教育,树立一种对社会、家庭、子女负责的观念。对有过错方给予必要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形成一种对家庭负责,对子女负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正确把握“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标准,要全盘考虑,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考虑,然后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裁决。
三、鉴于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且审理难度逾来逾大的实际,希望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能够积极配合和支持法院工作,协助作好调解、说服教育、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要很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员要对我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及时提出批评意见,以利我院审判工作再上台阶。
四、在积极接受人大等部门的外部监督的同时,本院也要进一步加大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尽快实现纪检监察室的单独设立,加大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切实提高整体素质,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和好法官。
愿每对有情人终成眷属;愿每个家庭细胞都充满活力健康长久;愿我们的社会永远生机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