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锡市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宣判的锡市首例因危险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而敖某某也成为了锡林浩特市因醉驾获刑第一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6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斯巴鲁越野车沿锡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号岗十字路口时,被锡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锡市公安局法医对被告人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64.4mg/100ml。
被告人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后,对被告人敖某某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宣判,对于醉酒驾驶这一危险系数极高的行为,必将起到强烈的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