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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要说法 定纷止争保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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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清永  发布时间:2011-11-08 10:03:13 打印 字号: | |
  2011年3月13日晚21时许,我市某小区居民用电电压突然升高,导致小区内1至3号、10至15号共九栋单元楼154户居民的家电发生不同程度损毁。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联系供电局后确认:13日晚21时许,小区居民家电烧毁事故系电压突然升高(峰值约超过380V)所导致;受损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多次找物业公司和供电局协商解决此事,但因责任不明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随后,154户居民上访到市政府,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此事件,指示我院尽快立案审理。原告154户居民依法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我院判令物业公司和供电局连带向原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09110元。该案立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按诉讼程序快审快结。

  经审理查明,发生事故的变压器所有权归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但是变压器的日常维护责任是由供电局来承担。审理认为二被告系供电设备的产权人、管理人,均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稳定的居民生活用电。经调解,二被告愿意共同承担对用户的赔偿责任。但因此案原告众多,每户损毁的电器种类不同,大到电脑、冰箱、电视、热水器等,小到照明灯、开关、电饭锅等,且数量大,给办案人员准确核对每户的损失详细数额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案件承办人考虑到此案原告众多且其身份大多是低保户、房屋拆迁的回迁户,经济条件都较差,如果此案不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群体上访案件。为缓解原告与被告的矛盾,承办人员多次找原告的诉讼代表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协商,探讨解决该纠纷的办法,并与154户原告本人一一核对损失,电话打了上百次。经过承办人员一一核对起诉人员名单,又根据名单核对发票,发现有近20人是起诉书中没有起诉却提供了维修发票,而有一部分是不能提供维修发票,又主张了权利,主审法官就此先与原告就损失数额进行客观地估价,然后将此价格再与被告方沟通,通过反复多次地协商,终于使一些不能提供维修发票,但又能得到被告方认可的原告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经客观公正的核对完原告损失后,确定154户原告总计损失数额为42013元。154名原告起诉时的数额是209110元,数额不符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原告将损毁的财产按购买时的数额要求赔偿所致。二被告也认为法院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表示同意按我院核对后的数额赔偿原告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主审法官积极督促被告方履行调解协议,近日154名原告已全部领到了赔偿款,使这次群体诉讼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该群体诉讼纠纷案的圆满解决,原告的诉讼代表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表示满意,充分体现了承办法官为民司法、客观公正的高度责任感,践行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为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陶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