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结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借款,事后债务人却拒不给付。无奈之下,担保人一纸诉状将债务人告上法庭,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获得了支持,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额某某从席某某处借款3万元,原告李某为其提供了担保。还款期限过后被告额某某仍不还款,于是席某某找到了担保人李某,李某无奈之下替被告额某偿还了3万元借款。然而事后李某向额某某催讨此款时,额某某却拒绝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额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其未能偿付到期借款,作为担保保证人的李某按照约定,向席某某履行了清偿借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额某某缺失诚信,在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应及时将欠款给付担保人。原告李某行使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有权向额某某进行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