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提交虚假身份证复印件的被告李某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自动缴纳了罚款。
2014年,该院受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欠付原告工资并出具了欠条,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被告李某委托了法律工作者胡某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代理人胡某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复印件中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后来被证实均系伪造,导致法官在书写法律文书时引用了根本不存在的身份信息。该案曾历经一审、二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执行法官找到李某后,其声称判决书上的被告并非其本人,且指示他人到法院 “理论”,称法院执法行为影响其正常生意。
事件发生后,承办法官依法对李某进行调查。迫于压力李某承认了其伪造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对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也均予认可。由于被告李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审理与执行,该院依法作出了对其罚款7500元的决定。通过对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有效的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