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律对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简易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调解等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年多来,通过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践来看,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制度重视不够,往往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参加应诉。对此,该院能够按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书并报送地方政府法制部门。与此同时,为认真落实好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履行法定义务,认真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了“面子”好看或“正面宣传”,专挑一些胜诉把握比较大的案件出庭应诉;而对于认为有瑕疵的案件则派出工作人员出庭应付了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从容应对。
第二,放下首长“架子”,维护法庭纪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诉的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不能认为自己“有身份”而不尊重法庭和法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回答问题应当有理有利有节,更不能以“管理者”自居扰乱庭审秩序,进而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图的合理怀疑。
第三,要勇于“发声”,维护正当权益。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对案情不熟或担心说错话、表错态而承担责任,因此在庭审过程中不敢发言,不敢与对方当事人辩论沟通,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善于化解矛盾,着力化解纠纷。既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对法律明确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
第四,自觉履行裁判,化解行政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根本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化解行政纠纷。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并引以为戒。对人民法院因少数既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无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零出庭”案件而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时予以反馈。
第五,总结经验教训,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既无域外法律可以照搬,也无域外实践可以借鉴。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总结出庭应诉的经验,认真总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努力克服懒政、怠政和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