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6年3月27日,原告周某与其朋友一同到被告孟某经营的烧烤店中用餐,用餐时间从晚上10时一直持续了5个小时左右。到凌晨3时左右,原告周某与其朋友趁饭店服务员离开之际,未结账从包间内溜走。被告孟某发现后,与服务员一同追赶二人,后周某被孟某等人在街上找到,并强制带到烧烤店中。被告孟某在要求原告结算餐费未果后,因情绪激动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两下。原告迫于形势,答应带被告到其朋友暂住的旅店拿钱。在原、被告等人到达旅店时,原告又趁被告不注意从旅店的二楼跳下,准备再次逃跑。但在其跳下后,却不慎摔伤,无法逃离。被告孟某等人见状后报警并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
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反而“恶人先告状”将被告孟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2万余元并要求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案件承办法官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用餐逃单在先,被抓后为继续逃单冒险跳楼,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且违背了基本道德,原告应当自负全部责任。法官在向原告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孟某考虑到原告才20多岁,从农村到城市打工不易,同意给付其2000元,原告周某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也表示接受。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原告周某也从中得到了教训,受到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