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物业纠纷对当事人而言,事情不大、烦恼不小;对法官来说,标的不大、案件难办。
物业纠纷案件的显著特点是:涉及人数多、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物业纠纷诉讼多以因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为主,而业主拖欠物业费往往是由于物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而引起。由于目前小区物业服务欠缺统一标准,界定模糊,也缺少能够评判标准的专有部门,所以许多纠纷缠扯不清,一些小事比如小区垃圾多长时间清理、绿化规模多大等都会引起争吵,多数业主最终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从锡市法院几年来的审判实践来看,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建立诉前调解机制,挖掘多元化解纠纷的潜力。可以将诉前调解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结合起来,立案前告知并鼓励当事人申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先行调解,也可协助召集由街道办、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代表、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各方代表参加的协调会,争取在多方协助下,使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避免纠纷进入审判环节。
二是,坚持诉前、诉中调解相结合,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讲,繁琐的诉讼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来说,都不是最佳解决途径。但不可避免的是一些案件还是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因此法官应通过诉前调解和诉讼过程中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耐心细致对双方进行法律政策解释,并兼顾矛盾双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纳入速裁机制,短平快解决矛盾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数额往往较小,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双方分歧不大的案件,可实行小额案件速裁制度,尽快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
四是,强化诉讼指导和法律解释,促使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法官要注重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释明各自的举证义务和责任,释明各种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而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或后果。如帮助业主厘清开发商与业主、物管公司与业主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开发商开发中遗留的问题与物管公司的过错相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