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打击“拒执罪”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12-06 08:58:11 打印 字号: | |
  今年全区法院“执行年”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定罪量刑。 截止到11月底,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824件,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件4人;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件3人,不予立案1件1人。

  从该院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安、检察机关配合不力,启动诉讼程序较困难。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立案侦查权、逮捕权,必须启动刑事诉讼司法程序,法院需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再到检察院批捕、起诉。“拒执罪”所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体会较深,而公安、检察机关因认识分歧导致拒执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受重视程度不够,致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二是收集固定证据工作存在问题。公安机关主要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及采取措施,对于在侦查阶段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则并不十分清楚,而仅凭法院随案提供的一些调查材料,往往不能给案件定性。同时,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或下落不明,或隐藏、转移财产,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执行法官在办案中收集到相关证据,并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执罪才会移送公安机关。这使执行法官承担了一定的侦查职责,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力度不大。此外,执行法官没有侦查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比较困难。三是嫌疑人难以归案。法院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出现部分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外出无法到案的情况,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只能停滞在侦查阶段。

  为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针对当前公检法三家对构成拒执罪存在认识分歧,公安、检察机关立案、追诉难等问题,应统一认识,建立高效协调机制。可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家派员参加联席会,共同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况进行研究,认识统一后将案件纳入司法程序。二是将单一的法院移送改为与申请人控诉相结合,提高追诉效率。由于法院执行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可考虑赋予案件申请人相应的控诉权利;目的是让申请执行人充分理解法院,从而减少涉法(执)信访、无理取闹事件的发生,更有利于化解执行难。三是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强化证据收集意识。执行法官在办案中,应强化收集证据意识,不断加强学习,从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提升自身收集固定拒执证据的能力。此外,执行法官在办理拒执案件时应积极和公安机关联系,适时交由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固定证据,从而达到立案、追诉的必要条件。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舆论声势。结合日常执行工作开展法律宣传,将拒执罪作为执行工作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拒执罪这一刑罚措施的威慑作用,强化对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的说服教育力度。与此同时,加强舆论监督,主动为新闻媒体提供相关线索,加强对个案的剖析、宣传和警示,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张艳冬、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