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雷某、杨某共同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46594斤、马肉22198斤、羊肉5698斤、马排778斤、马头6389斤、牛马蹄10000斤,总计91657斤。其中:向从事肉食品批发的杨某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28594斤、马肉22198斤、马头6389斤、马排778斤,合计57959斤;向从事肉食品批发的白某销售死因不明的羊肉5628斤、牛肉14000斤,合计19628斤;向从事熟食品加工的杨某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4000斤;向从事肉食品批发的谢某销售死因不明的牛马蹄共计10000斤。案发后从被告人雷某自建冷库内扣押尚未销售的死因不明的牛肉400斤、羊54只。
另查明,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从被告人雷某处扣押的死因不明的牛肉、羊为合格产品。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杨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死因不明的牛、羊、马肉和牛、马头蹄,销售金额达523714.00元,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其行为虽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但涉案肉制品经检验为合格,也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