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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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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2-22 10:12:51 打印 字号: | |
  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恶意违约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赔偿原告刘某购房款674164.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2011年10月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留单位协议书》,双方约定“买受人认购某商品楼5号楼2单元1702号房屋”,并按协议约定当日缴纳200.00元“保留协议款”;后经开发商同意,原告刘某分三次以其丈夫施工款冲抵购房款337082.00元,房屋欠付购房款及其他费用125223.00元。2014年该商品楼竣工后,原告刘某多次催促被告交付房屋,被告迟迟不予交付;2015年被告将该协议买卖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对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经出售给原告李某的商品房又出售给他人并已进行预售登记,造成原告李某无法取得物权,故原告李某诉请解除合同,并承担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