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侵权责任构成及归责原则,通常情形下,因共同饮酒致人伤亡应由饮酒人自负其责,因为个人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他人无从知晓,过错在饮酒人而不在他人。但在以下三情形下,其他共同饮酒人即“酒友”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引起注意。
一是执意性劝酒。在饮酒人已表示不能饮酒或酒量有限的情况下,“酒友”执意相劝并导致受害人伤亡的,则应根据其劝酒的方式、手段等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二是放任饮酒人酒后行为。饮酒人酒后实施驾车、洗澡或进行其他剧烈运动,“酒友”明知或应知但未加以有效劝阻,因此造成饮酒人伤亡的,“酒友”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是未尽必要照料义务。若饮酒人酒后不能自控其行为,此时“酒友”对该饮酒人便负有法律上的安全监护责任,通常应将其送往家中或进行其他妥当性处置,否则出现意外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