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锡林浩特市城管局、环保局、公安局、食药和工商质监局等部门联合对全市占道经营、室外明火烧烤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整治。当日下午,联合执法队在巡查至某小区附近时,发现某烧烤店正在进行占道经营、室外明火烧烤。在此前的巡查中,锡市城管局曾经三次对该店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整改其违法行为,而该烧烤店却置若罔闻不予改正。当联合执法队依法对该店的烧烤用具现场扣押时,遭到该店经营者刘某(女)及其弟弟刘某某的暴力阻碍,被告人刘某将烧烤调料泼洒在执法队员身上,并辱骂、撕打执法队员,被告人刘某某用木棍打伤其中一名执法队员。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打伤的执法队员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0000.00元整。
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执法人员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