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负责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申请、申诉和申请审查、确认违法申请、司法赔偿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等案件的审查立案。
第二条 负责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的管理。
第三条 负责排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合议庭)、书记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
第四条 负责上诉案件、移送管辖案件的收转工作,同级二审审结情况。
第五条 在立案阶段,核定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对当事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逐级呈报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阶段的财产保全和仲裁财产保全的审查与执行。
第七条 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督促程序案件。
第八条 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完成本院下达的年度综合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