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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法院“放权”与“控权”相结合 确保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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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31 16:40:38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工作部署,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坚持“放权”不“放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权责一致、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大力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行合理放权。该院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改革要求,组建35个审判执行专业团队,研究制定《审判执行团队人员配置方案》,对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专业团队的职责权限和办案责任、履职保障进行了从严从细的“清单式”规定,坚持以去行政化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进一步压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使审委会在理论研究和案例指导上精准发力。进一步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权限,从今年7月1日起,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承办法官直接签发。

  强化审判监督管理,推进有序控权。为确保裁判权力下放后审判秩序的正常运行并确保裁判质量,该院研究制定《法官、专业团队办案责任制规定》。一方面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限进行了明确要求。院长除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各部门审判执行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对本院的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进行指导和监督。副院长、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分管业务庭室(审判团队)审判工作,定期对审判质量和效率情况进行监督,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动态审判信息情况,确保审判指标数据信息填报及时、准确、真实。另一方面对员额法官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进入员额法官业绩档案,明确案件质量与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和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相挂钩。
责任编辑:陶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