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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物需妥善保管 若丢失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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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27 17:16: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倪某将其自有的一台面包车送至被告孙某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部进行维修,原告向其支付了5000元维修费。被告孙某某将车辆放在其修理部门前,数日后发现车辆丢失。经多方查找和报警无任何结果。此后双方就损失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主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告知被告孙某某作为承揽人负有的合同义务,经法官释法析理,被告同意进行赔偿,但因送修车辆已经丢失,无法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

  经主审法官对双方做耐心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丢失损失20000元并返还车辆维修费用。
责任编辑:谢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