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终审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某公司的房屋及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某银行在其应得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2017年7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该院首次适用特别程序审结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4年1月,张某向某银行借款,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某银行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某公司的抵押财产,以实现其担保物权。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某银行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在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30日内,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本案适用特别程序,自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到案件审结,该院仅用不到10天的时间便作出了终审裁定,不仅充分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