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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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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28 11:16:42 打印 字号: | |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履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在向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财产申报表应由财产申报义务人本人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还应加盖公章。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回财产申报表的,即被视为拒绝报告财产。

  第二条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向人民法院如是填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全部财产情况,供执行法院审查其履行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在前款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条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是财产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业主、合伙人是申报义务人,其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涉执行案件债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必须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的还应当同时申报其法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申报义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财产申报的义务主体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四条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时限是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至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的财产以及财产变动的情况,包括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了哪些财产,减少了哪些财产。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财产的范围包括: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中到期债权必须同时附上依据;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认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当如实填报,但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密。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应当说明争议的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执行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必须每月如实申报其财务报表或收支情况。

  第七条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报财产明显不足的,应在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本年度内的资产状况。

  第八条 已向执行法院申报过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挪作他用。确因生产、经营、或维护其基本生活需要使用的,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要求其对所查询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予以保密。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存在虚假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询问被执行人,必要时可以组织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虚假申报财产进行听证。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也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挪用、损毁、挥霍已申报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审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