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中央政法委(2005)52号、(2007)27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2009)43号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查明财产难以执行”的突出问题,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发动党政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综合解决执行困难问题,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紧紧依靠锡市党委、政府,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并由锡市法院执行局与政治处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培训、考核。
第二条 执行联络员的选拔聘任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热爱人民司法工作,品德优良,作风正派;(3)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在当地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4)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5)未受到过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
乡镇、苏木(街道)的执行联络员一般从政府中从事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或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村、嘎查(社区)治保主任,以及社会团体、企业、院校的综治成员或民事调解组织成员中聘任。
第三条 执行联络员的解除聘任条件:(1)本人要求辞去执行联络员职务的;(2)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工作,影响执行工作正常进行的;(4)违反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拘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执行员联络员的考核由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并建立执行联络员工作档案,每年度对聘任的执行联络员进行考核。
第五条 执行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人民法院向辖区群众宣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被执行人和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对需要到场证明的执行行为提供证明;
(3)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动员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财产情况、人员去向和其他线索;
(4)协助人民法院化解执行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及时发现、通报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对执行中出现的突发、暴力抗法事件积极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单位员工或者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疏导;
(5)收集和反映关于提高执行队伍素质、改进执行举措、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6)其他需要协助的事项。
第六条 因案件执行工作需要执行联络员当场协助的,一般应提前与之联系,紧急情况下可临时通知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
第七条 在每次协助执行工作完成后,执行人员应当做好登记,放入执行联络员工作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法院应当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费用由人民法院向财政部门争取解决(拟定参与重大、疑难案件,每案补助50元)。
第九条 本规定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审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