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被执行人故意躲藏,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故意隐匿财产,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的案件。
第三条 悬赏执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上述规定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等内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在送达悬赏执行决定书后7日内,人民法院应制作悬赏公告,并在本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悬赏公告,或者其他适当场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办公场所等)张贴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对悬赏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节作出决定。
第七条 悬赏执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公民或法人的身份;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执行案件的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举报电话及联系人;悬赏金的数额或比例及支付方法;举报人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等。
第八条 悬赏执行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并承担,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扣取。
第九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对提供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对提供线索人的情况不得对外泄露。对提供线索人的接待应由专人负责,对其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后由专人保管,案件执结后一并归档保存。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探听,发现保管人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后,视情节依法查处。
第十条 悬赏举报信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线索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是真实的;
(二)提供的财产线索具有可执行性和实效性;
(三)提供的财产不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范围;
(四)提供的财产未经依法处分并变现的。
第十一条 提供线索人必须具有适合的身份。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线索提供人,在提供的财产处分变现后十五日内,从执行款中提取悬赏金支付提供线索人。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或执行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造成被执行人打击报复,出现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审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