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当事人上访及批转交办的案件,执行局视不同情况采取督办、催办、立案监督、信访处理函的方式分别处理。
二、由于执行程序问题,引起当事人上访并经核实后,由执行局长责成承办人进行处理。
三、承办人处理后,未上报处理结果或对存在的问题未改正,造成当.人继续上访的,由执行局长视情节请示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后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无正当法定理由拖延执行,造成当事人上访的,由执行局长限期督办。
五、对于限期督办的案件没有按期上报结果且仍未执行的,由执行局长催办,再次限期上报结果。
六、经督办、催办仍未上报执行情况或尚无执行结果的,造成当事人缠访、越级上访的,由执行局长变更承办人并对原承办人的执行行为进行复核,对因个人原因导致案件执行不能引起涉执信访的,视情节由执行局长报请院领导同意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上级法院和其他领导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登记,并将结果形成专报上报,按要求或有必要时当面汇报。
八、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或进入监督的执行案件,执行局可视情况申请提级执行或申请指定、交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