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升本院执行工作质效,规范执行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执行案件,应先由执行局长分案再交立案庭立案后由执行.内助转具体承办人收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一律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三、执行员接到承办案件后,认为有必要调取原审卷宗的,经月长同惫后,到档案室办借阅手续。
四、对于委托与受托案件以及辖区外的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由内勤建立跟踪、协办、催办、请批登记制度。
五、对于里大执行案件的管理应采取以下制度:
(一)实行局内例会制,每月讨论一次重大、疑难、当地有影晌的执行案件;
(二)对于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提出方案;
(三)执行过程中,局长可随时了解掌握案件执行与裁决情况,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应如实汇报执行与裁决情况;
(四)局内例会讨论执行案件,内勤应作好记录。
(五)执行员针对案件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汇报或请示,不准自作主张,擅自采取行动。
六、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制:即本院执行的的重大、疑难、标的倾较大的案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申请复议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七、合议庭由三人组成,配备一名书记员记录,由职级高的执行员担任审判长,职级相等的由局长指定审判长。
八、合议庭评议执行案件的意见,如需提交审委会讨论时.应写出书面报告,事前应向局长汇报。局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进行复议。审委会讨论决定执行案件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执行。
九、执行员外出执行案件,必须履行申请手续,严格审批制度,特别是对辖区外的执行案件,必须按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