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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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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23 15:19:15 打印 字号: | |

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二、执行员在日常工作和执行活动中,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对执行工作实行请示汇报制度。

三、执行员必须保守执行秘密,不准向当事人泄漏执行中的决议、决定和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

四、执行人员不得询情枉法,严禁改动领导审批过的法律文书。执行笔录经当事人签阅后不得更改。

五、执行人员要秉公执法。严禁办假案、黑案、错案,严格法律文书的使用与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将卷宗交由当事人保管或让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六、严禁工作时间喝酒和酒后接待当事人,酒后驾车,酒后承办案件。

七、严禁私自办案。执行案件须两人以上同行,着装整齐佩带各种证件及有关手续。

八、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九、严禁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或非工作原因着装进入餐饮、娱乐等场所。

十、在执行工作中注意言行和工作方法,防止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性的怀疑。

十一、严禁侮辱谩骂、体罚殴打被执行人或故意损毁扣押物品和被执行人财产。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