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财产的交付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占用、串用、挪用或采取其它办法支付执行财产。
二、执行歉或执行标的物的变现款,无论是现金还是转帐,都必须存人法院执行帐户,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填写单据,经局长、院长审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后,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四、对有财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应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该财产的过户手续。
五、需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案件承办人按规定委托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办理资产评估或拍卖手续。
六、以畜禽抵债的交付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按市场价格协商作价,或送交有关部门作价。执行员对畜禽的品名、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交付执行。
七、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票证,由执行员清点,传唤双方当人当面交付,申请人签收。
八、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物品的执行交付,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所得价款按规定执行。
九、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将执行财产擅自处理或交付。
十、交付执行财产,由当事人或当事人书面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接收执行财产,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