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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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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5 15:21:29 打印 字号: | |

一、对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财产异议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在听证三日前,通知案外人、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该执行案件承办人以外具有法官资格的人组成合议庭主持。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案外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

六、案外人、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七、听证应制作笔录,交案外人、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后,七日内合议并向案外人、当事人送达裁定。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