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财产异议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在听证三日前,通知案外人、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该执行案件承办人以外具有法官资格的人组成合议庭主持。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案外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
六、案外人、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七、听证应制作笔录,交案外人、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后,七日内合议并向案外人、当事人送达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