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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出现的相关疑难问题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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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05 08:50:4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但是由于该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部门法众多,加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出台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多数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指导要求。所以各地高院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会议纪要、办案参考。2016年,内蒙高院的网站上收录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但是该版本注明是提交审委会讨论版,是否已经经过讨论通过并未明确。建议自治区高院尽快出台该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统一全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物不享有物权、债权等民事权益,是否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7年,我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缴纳给某住建局的工程保证金进行了扣划,该住建局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我院认为,该局是在履行行政职务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其对该笔保证金并不享有民事权益,不符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后,锡盟中院撤销了我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重新审理。关于该类型案件,希望上级在制定指导性意见时予以明确。

  二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调解程序。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是否可以调解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且并不违法,当然可以调解。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约束,只能通过裁定、判决予以确定。我院实践中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对于法院对该第三人进行的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一种意见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第三人与执行标的物虽有利益上的牵涉,但因法律并未赋予第三人就该利益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权利,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属主体不适格,因驳回起诉,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复议申请。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是第三人的债权人,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自始不存在或者已经归于消灭,在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并得到司法救济,可以一并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予以裁判。以上两种意见,我院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上级应制定相关解释予以明确。

  四是在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如何处理。我院审理的一起申请人执行异议案件,一审判决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撤诉,并作出了终审判决。我院认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实质上争议已经得到解决,不应继续作出判决,望上级在制定相关解释时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梁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