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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法院当庭调解一起蒙文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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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6 10:16: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官多次沟通精心调解,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宝某某,请求解除原被告于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0000元(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赔偿原告支付的居间费 4000元。原告张某某诉称,2020年 5月 4日原告与被告在第三人某某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 762000元购买被告位于锡林浩特市某某小区住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 2万元,以确立买卖关系,同时原告也向第三人支付了居间费 4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 15日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此期间被告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原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照《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中“第四项违约责任如因归责于甲方事甲方需支付乙方双倍定金的数额作为违约金”。由于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原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且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拒绝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亦不同意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无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被告诉至贵院,望贵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宝某某收到起诉状后,要求蒙文诉讼并提交申请,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音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该案件变更承办法官,由熟悉蒙文蒙语的双语法官来承办该案件,双语法官收到该案件后,使用双语开展了庭审,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

承办法官考虑到法律关系明确,案件标的额不大的情况,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调解。对于合同解除问题,法官向双方进行释明及双方约定,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关于返还定金及违约金问题,被告违约在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经法官多次释法析理,最终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宝某某当庭向原告张某某现金支付40000元,案件圆满成功,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责任编辑:道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