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助力依法行政,组织一线民警旁听庭审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7-07 08:48:1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执法能力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前,行政审判团队经与被告某公安部门沟通,组织20余名一线民警到庭旁听庭审。

201985日,原告郝某与赵某在某牧场共同参加喜宴,喜宴期间因过往经济纠纷,赵某对郝某进行踢打,郝某即用铁钩子对赵某进行追打,随后赵某用煤块砖头殴打郝某头部,在场人员随即报警。某公安局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经过详细询问并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本案原告郝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某不服,向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经审查,作出维持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原告某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公安局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与原告平等对话,详细陈述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回答了原告提出的问题,并通过证、视频资料等证据一一举证、质证,整个庭审规范、紧凑、有序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和答辩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通过本次庭审活动,全体旁听干警感悟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提高治安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保证。

经过合议庭评议,院认为:被告公安局根据郝某与赵某二人违法事件的起因、责任大小、伤害结果等因素,分别对该二人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郝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马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