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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获谅解 调解给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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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05 09:42:47 打印 字号: | |

8月5日上午,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的起因要从去年说起。2019年7月30日晚7时许,被告闫某军在锡市某农场,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于某荣母亲努某发生争执,后被告闫某军等5人与原告母亲努某、妻子于某英、小姨子于某荣等人发生撕扯,闫某军持菜刀将3人砍伤。后经鉴定于某荣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某英、怒某二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派出所介入后,被告闫某军同意给付原告方510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暂时给付16000元,剩余35000元赔偿款出具了欠据,获得了原告方的谅解。经法院审理,2019年8月被告人闫某军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闫某军刑满释放后未按期给付剩余赔偿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诉调中心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及时联系被告人是否有调解意愿,其中被告闫某军等3人表示同意调解并且可以到场参加调解,剩余2名被告表示身在异地无法前来参加调解。调解员询问2名被告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均表示同意。

案件调解中,双方就欠款35000元还款方式及时间进行了协商。被告闫某军表示自己刚刚刑满释放,暂时没有经济来源,希望减少部分赔偿款并分期给付,同时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方表示自己及母亲身心受到了很大创伤,不同意该方案。后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又考虑到被告有悔过之意且刚出狱没有经济来源,其父母已经年迈,姐姐和姐夫在异地打工,只能靠自己找工作挣工资偿还欠款等因素,最终原告同意被告即时给付3000元并于2021年底前给付27000元。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张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