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后,该院判处王某支付耿某某、史某某赔偿款共计104341.00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耿某某、史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与其妻子共有住宅一套,但有银行抵押。该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要求其偿还欠款,但其拒不履行。故本院依法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评估拍卖其名下房产。经过网络司法拍卖,上述房产以333100.00元成交。拍卖成交后,该院发出迁出公告,要求房屋占有使用人限期搬离。在此期间,被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现住房是其唯一住房且其妻子身患严重精神疾病,请求撤销房屋拍卖,并愿意自动履行全部欠款。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特殊情况,且被执行人王某表示愿意支付竞买人的利息损失。在征得竞买人的同意后,被执行人王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该院遂依法撤销本次拍卖。
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妥善协调好各方当事人。该执行案件的妥善化解,是该院运用善意文明方式开展执行工作的一个成功案例,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尽可能采取对被执行人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