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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显成效 按时履行践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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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05 14:58:24 打印 字号: | |

2018年3月,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且被执行人宋某某也未能找到,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经与申请人苏某多次沟通后最终找到被执行人宋某某,宋某某说“我现在确实没钱,现在工地上给人干零工,一次性偿还不了,希望能够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一开始并不同意和解分期履行,但苏某考虑到被执行人宋某某的家庭实际情况,最终同意分期履行。后宋某某遵守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了全部共计6万元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到位。

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案执行可以不难看出,在面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和解分期履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使被执行人得到时间利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来不是简单机械办案既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又要平衡当事人利益既要多措并举用好执行措施,又要善意文明规范执行。诚信是做人立身之本,在构建诚信社会的今天,部分被执行人用实际行动践行自己的承诺,切实维护了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