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八旬老人刘某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由500元增加至1000元/月/人。原告称其共养育3个子女,长女史大、长子史二、次女史三,自己都尽到了抚养和教育义务。此前,原告因赡养费纠纷曾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过3个子女,经法院判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由于原告年迈体弱,其次女一直在原告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帮助其购买生活用品,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已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原本尚有些生活自理能力,每月生活费也勉强可以生活。但与长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致使原告的病情加重,基本上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每天需要专人全天候护理,且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另外,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成本也逐渐变大,如被告继续支付每月500元赡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且低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故原告请求增加给付赡养费。
法庭内外
庭审时,被告长女辩称其身体及精神状态不好,收入也不高,无能力再多支付赡养费,并出示了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同时怀疑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受人指使。长子抗辩称其收入也不高,无力再多负担赡养费,因原告本人未到庭,也怀疑本诉讼是受人指使。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目前原告与次女生活在一起,与其子女家庭矛盾较深。因为老人行动不便,庭审时委托代理人出庭。当法官得知长子已有两年多未去看望过老人时,当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为化解双方矛盾,法官决定在庭审后与其子女到家中看望老人。老人看到两年多没见面的长子后泪如雨下,“总说我老了没有用了,我没有对不起你们的地方” 。次子见状低下头,承认自己之前做得不好,表示以后会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法官详细讲解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以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离开老人家中时,法官又安顿子女们陪母亲一起吃顿饭,一家人坐在一起亲情换真心,没有化不了的矛盾。次日,承办法官接到三女儿的电话称“母亲当天夜里睡得特别好,跟子女们的矛盾也缓和了不少”。此时,法官内心感到非常欣慰,心里的一块石头才感觉落地了。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同意3个子女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的赡养费,即每人每月支付老人700元赡养费。
法官心得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结构逐渐老龄化,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国家及社会的责任,更是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为人子女,在父母年老体弱时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正如本案中,老人向子女索要的不仅是赡养义务,更多地是子女们的关爱和精神需求。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常回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