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采取五项措施强化“四类案件”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一是制定符合审判权运行的权力清单。进一步明确履职责任,确保“放权不放任”。制定《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细化“四类案件”范围,明确监管责任、监管流程、监管措施及监督机制,强化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是健全完善审判权制约内部监督机制。一把手”牵头抓,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责任制。“明确立案庭、承办法官、审管办、院庭长四类发现主体,加强源头管控,仔细分析,精准识别、主动汇报,确保对“四类案件”的监管达到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工作要求。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执绩效。由审管办开展专门培训,提升审判执行各部门对“四类案件”的适用范围、监管程序、系统标注等学习应用,确保各个环节依法依规运行,助力审判执行业务提质增效。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化监督管理。院庭长监督管理在办案平台公开进行,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件卷宗和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并依托信息化监督管理手段,切实提升监督成效。
五是严格落实审判责任倒查制度。在“四类案件”监管中,存在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申报未申报、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审判责任倒查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