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声悦耳的蒙古百灵鸟是草原上有代表性的鸟类,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明令禁止乱捕滥猎、随意收购、贩卖。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受经济利益等驱使,打起了百灵鸟的主意,致使非法捕猎出售百灵鸟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案情回顾】
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蒙古百灵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吴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两次从锡林浩特市购买蒙古百灵共计20只,均出售给河南省仝某某(已另案处理),吴某某获利10400元。2023年5月,吴某某、仝某某自愿与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同时缴纳赔偿款共计42140.80元,并在《锡林郭勒日报》发布道歉信,对其非法购买、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蒙古百灵鸟,造成蒙古百灵鸟死亡或下落不明,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切实保护和珍爱野生动物,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