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锡市某建材租赁站将被告徐某诉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并返还租赁物。被告称其是受公司委托,但因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该院判令被告徐某承担租赁费并返还租赁物。
判决生效后,被告徐某并未及时履行。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锡市某建材租赁站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某。立案调查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裁定,本案终结执行。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锡市某建材租赁站经营者郑某再次提出针对被执行人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多方调查陷僵局】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指挥中心于当日制作文书并通过集约中心向被执行人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材料告知其案件情况。同时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调查以及外地委托调查等多种方式,结果反馈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络到徐某本人,于是本案被移送至执行局终本团队。
在执行过程中,终本团队获取到被执行人徐某在赤峰市某商业街有房产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迅速前往核实,经调查该房屋虽有产权登记信息但实际已拆迁;为进一步查明房屋拆迁后的补偿方式,承办法官委托相关单位协助调查,但协助单位回复“无法明确具体拆迁信息”,至此该项财产线索中断。本案执行陷入僵局。
【峰回路转现生机】
为另辟蹊径,承办法官决定从关联案件中查找被执行人徐某是否存在其它财产线索。经调查发现徐某在东苏法院有一笔案款尚未领取,但该笔款项因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被东苏法院财产保全。一方面,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即刻向东苏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轮候冻结该笔案款,若被执行人徐某胜诉便能执行该笔款项。另一方面,为尽快找到被执行人徐某,根据推断徐某可能会在东苏法院参加案件庭审;获悉开庭时间后,执行干警决定在东苏法院“静候”被执行人徐某出现。当天,得到徐某将参加庭审的消息后,执行干警即刻来了精神,直至夜间8时结束庭审,才冒雪驱车将其带回锡市法院,此时承办法官已与申请人锡市某建材租赁站经营者郑某在调解室等候多时。
【刚柔并济促执行】
郑某被带到锡市法院时已是深夜,承办法官不顾身心疲惫,连夜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被执行人徐某的还款计划。起初,徐某并不认可生效判决,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承办法官再次向其释明,本案经一审判决和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且其再审申请已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结果,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执行人徐某终于对判决内容表示认可,但称自己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只能等其在东苏法院案件胜诉后再偿还申请人。根据判项,被执行人徐某除应向申请人支付租赁费19万元之外,仍需退还申请人锡市某建材租赁站钢管、配件若干;但徐某表示涉案租赁物已无法退还,只能按照租赁合同确定的单价进行折算,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对折算价值均表示了认可。
【司法拘留护法威】
关于还款计划,虽经承办法官与执行干警耐心劝导,但徐某始终无法确定切实可行的履行方式。最终,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徐某,因其拒绝申报财产,决定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此时,被执行人徐某开始抵赖,否认自己曾收到过相关法律文书,不应被拘留;承办法官当即向其出示了人民法院的送达记录,该记录准确记载有被执行人徐某的签收情况,铁证如山、毋庸置疑,此时徐某哑口无言。当拘留决定书送至被执行人徐某面前时,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慑于法律的威严签收了拘留决定书。此时,时针已经指向次日凌晨2时徐,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徐某押送至锡市拘留所。
【法官提醒】
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工作,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及报告财产令后,有义务及时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