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白音锡勒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根据案情审理需要,发出首份蒙、汉双语《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原告沙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温馨驿站”品牌调解室多次组织调解,被告均拒不参与,导致诉前调解无法进行。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后,主审法官考虑到如被告在审理阶段依旧不到庭参与诉讼,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无法真正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因本案原、被告均为蒙古族牧民,为尊重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主审法官发出了蒙、汉双语《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该到庭令是白音锡勒人民法庭作出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签发《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不仅有利于确保法庭查明事实、排除疑点、公正司法,也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僵局、充分彰显司法权威。法庭通过《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制度创新,督促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充分发挥了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了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