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面对涉嫌拒执罪的强大法律震慑,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本案情】
中铁A局承包我市市政工程某项目,由于赶工期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又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李某。因未收到工程款,原告李某将被告陕西某公司、中铁A局诉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令陕西某公司给付李某工程款232万余元,中铁A局在其中5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李某向该院申请立案执行。中铁A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50万元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不动产信息,随后该院查封了陕西某公司名下车辆户籍。该案经繁简分流,流转至终本团队。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及时联系到申请人李某,告知本案有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其它财产线索。李某称,申请执行前几日陕西某公司曾收到一笔300万转账。承办法官核实情况后,迅速联系陕西某公司询问该笔转账的去向;陕西某公司表示确实曾收到该笔汇款,但因不认可两级法院审理结果,已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不愿意履行本案已生效的判决。承办法官严正告知,再审申请不影响本案执行程序,必须履行生效的判决;若再审胜诉可申请执行回转。如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将会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经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迫于法律威慑力,最终一次性还清了剩余欠款180万余元,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