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国家管制药品案,一被告人无视处方规定要求,肆意销售、贩卖国家严管处方药“曲马多”,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锡林浩特市某药店法人,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间,被告人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在购药人无处方或者超出处方的情况下多次超量贩卖复方曲马多、氨酚曲马多、盐酸曲马多供其非药物服食,并从中获利164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另查明,多名购药人因非药用服食曲马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曲马多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之一。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官释法】
盐酸曲马多是一种治疗恶性疼痛的中枢性镇痛药,一般只能小剂量服用,没有疼痛症状的人服用此药后会表现出高度兴奋,大量服用则会像吸食海洛因一样上瘾,因此也被称为“软毒品”。部分公民对毒品的认定范围存在误解,狭隘地认为买卖处方药,不会构成犯罪。其实,只要非医疗目的销售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均属于贩卖毒品,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为谋蝇头小利,仅获利1640.00元,却为自己换来了三年的牢狱之灾。
法官提醒,贩卖毒品,量再小也违法。广大人民群众应认识到麻精药品的特殊性和贩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遵守法律法规,时刻警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